(转载)五星酒店建在河道上,沂水书记刘贤军:难道炸掉?
(转载)五星酒店建在河道上,沂水书记刘贤军:难道炸掉?
在沂河的山东省沂水县段,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河”的沂河河滩上建起了一座占地一万多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记者致电沂水县委刘贤军书记,刘书记反问:是不是该炸掉?
沂河,是山东省境内第一大河。在新中国成立前水患频发,当地曾流传“开了江风口,水漫兰山走,淹了临郯苍,捎带南邳州”的歌谣。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治理,沂河成了防治水患的防洪河、灌溉农田的致富河、风景如画的景观河。
奇怪的是,在沂河的山东省沂水县段,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河”的沂河河滩上建起了一座占地一万多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酒店28层的主体结构已经基本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可建设违章建筑,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就是这样一个建在河滩上的五星级酒店居然有整套的合法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河滩上建筑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便属于违章建筑。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是如何一路绿灯取得这些审批的呢?为此,记者到施工现场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
蹊跷的审批手续
3月16日,记者在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建设工地现场看到,28层的酒店紧挨沂河而建,主体结构已经封顶。酒店正下方有一条水道与沂河相通,据说从酒店大堂可以直接坐游艇进入沂河。
酒店的南侧地面低于四周,并有枯萎的水草,水草下面是淤泥,记者的脚踩在水草上面马上陷入淤泥。据当地居民介绍,这里曾是河道,土是后来填高的,边上的防洪堤也是新砌的。
记者驱车向北10多公里,在河的上游看到一个蓄水的水库。显然,沂河沂水县段是一个重要的行洪区。那么,在如此重要的防洪区,怎么会出现这么个五星级酒店呢?这样明显影响防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的手续又是如何批下来的呢?
3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沂水县国土局,局办公室安排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科的张科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向记者提供了CB-2008-0603号地块的卷宗。记者查阅后发现,该卷宗虽然有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但仍存在几点疑问:一是该宗土地的四至范围不明确,仅注明“大小沂河交汇处”;二是没有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三是没有规划许可相关资料,仅有沂水县住建局(原建设局)出具的“沂建规条[2008]地43号”文(即《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书》)。
张科长向记者解释,四至范围是不太明确,但有坐标位置,属于保密范围,不能向记者提供。另外,土地审批手续不需要水利部门的资料,他们是按照规划部门的图来审批的。
张科长随后和记者一起来到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建设工地现场察看,他也对酒店离沂河如此之近感到不解,并建议记者到规划部门去了解一下情况,并强调土地部门是按照规划部门的图来审批的。
17日下午,记者来到沂水县住建局,负责接待采访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让记者等了一个半小时,记者也未能见到局领导,随后记者拨通了分管规划工作的刘局长电话,要求看一下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规划许可资料,刘局长让记者等一会儿,但始终也没有人来介绍情况。
18日上午,记者致电沂水县委刘贤军书记,反映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缺少水利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影响防洪的情况,刘书记反问是不是该炸掉,记者回答只是想了解在缺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是如何审批下来的,刘书记答应通知宣传部门接待采访。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直至当晚记者离开沂水县境时才与记者联系,且只字未提记者采访涉及的内容。但答应把记者采访到的详细情况向领导汇报。至记者发稿时,再没有任何回音。
水利主管部门监管缺失
3月17日下午5点多,记者来到沂水县水利局,办公室王主任帮记者联系上防汛办的李副主任。她告诉记者,沂河归淮委管,让记者找一下淮委,在沂水县有淮委的办事机构,叫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并明确告诉记者,沂水县水利局没有为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出具过任何水利方面的资料,包括防洪评价报告。
记者在查阅资料后得知,淮委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河的主管单位从上至下的机构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和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
18日上午,由于办公地点搬迁,记者几经周折花了两个多小时,才在一个居民楼里找到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始终不肯透露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任何情况。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他才帮助联系上了沂水管理所的王所长,王所长称自己刚任所长不到两个月,对情况不了解,建议记者到山东省临沂市找沂河水利管理局王副局长,并告诉记者王副局长到徐州开会了。
为了不至采访陷入僵局,记者又驱车赶往临沂市。
18日下午,记者来到沂河水利管理局,一位接待采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副局长确实到徐州开会了,并建议记者到他们的上级单位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去了解情况。
记者又连忙赶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直接找局长采访相关情况。这位局长向记者介绍:“沂水县在沂河边建五星级酒店的事我们也曾过问过,但后来县里调整了规划,目前规划还没有审批下来。”至于建筑是否合法,水利部门是否出具相关手续等问题一概不予作答,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肯告诉记者,记者让留一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话的要求也未能得到满足。这位局长强调,这个事情出了问题也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
记者从楼下一位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这位局长姓苏。
当晚,沂水县水利局一位副局长致电记者,主动要向记者汇报情况。但得知记者声明在录音时,说话又变得吞吞吐吐,最后什么也没向记者说清楚。
为违章建筑合法化拖延时间
“沂河两堤之间归淮委管,两堤之外不归我们管。”3月21日上午,一位自称淮委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周副局长的电话追至北京,向记者解释有关情况,他告诉记者:“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只能说是影响防洪安全,不能说是违法建筑。”
当记者问:“既然两堤之间不归淮委管,那为什么沂沭局又曾经过问过此事呢?”这位周副局长说过问的有关防洪安全的问题,记者追问防洪哪方面存在问题时,这位局长又避开了话题。
根据《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照批准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淮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显然,这位周副局长“不归淮委管”的说法还值得商榷。
3月21日上午,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周副局长在给记者的电话中称,当地政府已经调整了规划,这与沂沭局苏局长在18日接受采访时的说法基本一致。当记者问规划调整是否批下来时,周副局长说已经批下来了,记者告诉他在苏局长那已经了解到规划还没有审批下来时,这位局长马上改口说不知道情况。
如果说周副局长“不归淮委管”的说法还值得商榷的话,那么作为水利主管部门“不知道情况”就让人不免生疑了:究竟是“不归淮委管”还是“行政不作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调阅了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的沂水县政府工作报告,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划建设五星级国际酒店”,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年内计划投资1.5亿元,加快实施山水天溶洞温泉度假区、银河大瀑布酒店、东方瑞海温泉度假村等续建项目”,到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银河大瀑布酒店”却莫明其妙地消失了。
沂河,是山东省境内第一大河。在新中国成立前水患频发,当地曾流传“开了江风口,水漫兰山走,淹了临郯苍,捎带南邳州”的歌谣。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治理,沂河成了防治水患的防洪河、灌溉农田的致富河、风景如画的景观河。
奇怪的是,在沂河的山东省沂水县段,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河”的沂河河滩上建起了一座占地一万多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酒店28层的主体结构已经基本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可建设违章建筑,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就是这样一个建在河滩上的五星级酒店居然有整套的合法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河滩上建筑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便属于违章建筑。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是如何一路绿灯取得这些审批的呢?为此,记者到施工现场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
蹊跷的审批手续
3月16日,记者在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建设工地现场看到,28层的酒店紧挨沂河而建,主体结构已经封顶。酒店正下方有一条水道与沂河相通,据说从酒店大堂可以直接坐游艇进入沂河。
酒店的南侧地面低于四周,并有枯萎的水草,水草下面是淤泥,记者的脚踩在水草上面马上陷入淤泥。据当地居民介绍,这里曾是河道,土是后来填高的,边上的防洪堤也是新砌的。
记者驱车向北10多公里,在河的上游看到一个蓄水的水库。显然,沂河沂水县段是一个重要的行洪区。那么,在如此重要的防洪区,怎么会出现这么个五星级酒店呢?这样明显影响防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的手续又是如何批下来的呢?
3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沂水县国土局,局办公室安排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科的张科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向记者提供了CB-2008-0603号地块的卷宗。记者查阅后发现,该卷宗虽然有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但仍存在几点疑问:一是该宗土地的四至范围不明确,仅注明“大小沂河交汇处”;二是没有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三是没有规划许可相关资料,仅有沂水县住建局(原建设局)出具的“沂建规条[2008]地43号”文(即《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书》)。
张科长向记者解释,四至范围是不太明确,但有坐标位置,属于保密范围,不能向记者提供。另外,土地审批手续不需要水利部门的资料,他们是按照规划部门的图来审批的。
张科长随后和记者一起来到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建设工地现场察看,他也对酒店离沂河如此之近感到不解,并建议记者到规划部门去了解一下情况,并强调土地部门是按照规划部门的图来审批的。
17日下午,记者来到沂水县住建局,负责接待采访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让记者等了一个半小时,记者也未能见到局领导,随后记者拨通了分管规划工作的刘局长电话,要求看一下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规划许可资料,刘局长让记者等一会儿,但始终也没有人来介绍情况。
18日上午,记者致电沂水县委刘贤军书记,反映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缺少水利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影响防洪的情况,刘书记反问是不是该炸掉,记者回答只是想了解在缺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是如何审批下来的,刘书记答应通知宣传部门接待采访。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直至当晚记者离开沂水县境时才与记者联系,且只字未提记者采访涉及的内容。但答应把记者采访到的详细情况向领导汇报。至记者发稿时,再没有任何回音。
水利主管部门监管缺失
3月17日下午5点多,记者来到沂水县水利局,办公室王主任帮记者联系上防汛办的李副主任。她告诉记者,沂河归淮委管,让记者找一下淮委,在沂水县有淮委的办事机构,叫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并明确告诉记者,沂水县水利局没有为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出具过任何水利方面的资料,包括防洪评价报告。
记者在查阅资料后得知,淮委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河的主管单位从上至下的机构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和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
18日上午,由于办公地点搬迁,记者几经周折花了两个多小时,才在一个居民楼里找到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始终不肯透露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的任何情况。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他才帮助联系上了沂水管理所的王所长,王所长称自己刚任所长不到两个月,对情况不了解,建议记者到山东省临沂市找沂河水利管理局王副局长,并告诉记者王副局长到徐州开会了。
为了不至采访陷入僵局,记者又驱车赶往临沂市。
18日下午,记者来到沂河水利管理局,一位接待采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副局长确实到徐州开会了,并建议记者到他们的上级单位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去了解情况。
记者又连忙赶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直接找局长采访相关情况。这位局长向记者介绍:“沂水县在沂河边建五星级酒店的事我们也曾过问过,但后来县里调整了规划,目前规划还没有审批下来。”至于建筑是否合法,水利部门是否出具相关手续等问题一概不予作答,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肯告诉记者,记者让留一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话的要求也未能得到满足。这位局长强调,这个事情出了问题也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
记者从楼下一位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这位局长姓苏。
当晚,沂水县水利局一位副局长致电记者,主动要向记者汇报情况。但得知记者声明在录音时,说话又变得吞吞吐吐,最后什么也没向记者说清楚。
为违章建筑合法化拖延时间
“沂河两堤之间归淮委管,两堤之外不归我们管。”3月21日上午,一位自称淮委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周副局长的电话追至北京,向记者解释有关情况,他告诉记者:“沂水银河大瀑布酒店只能说是影响防洪安全,不能说是违法建筑。”
当记者问:“既然两堤之间不归淮委管,那为什么沂沭局又曾经过问过此事呢?”这位周副局长说过问的有关防洪安全的问题,记者追问防洪哪方面存在问题时,这位局长又避开了话题。
根据《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照批准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淮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显然,这位周副局长“不归淮委管”的说法还值得商榷。
3月21日上午,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周副局长在给记者的电话中称,当地政府已经调整了规划,这与沂沭局苏局长在18日接受采访时的说法基本一致。当记者问规划调整是否批下来时,周副局长说已经批下来了,记者告诉他在苏局长那已经了解到规划还没有审批下来时,这位局长马上改口说不知道情况。
如果说周副局长“不归淮委管”的说法还值得商榷的话,那么作为水利主管部门“不知道情况”就让人不免生疑了:究竟是“不归淮委管”还是“行政不作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调阅了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的沂水县政府工作报告,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划建设五星级国际酒店”,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年内计划投资1.5亿元,加快实施山水天溶洞温泉度假区、银河大瀑布酒店、东方瑞海温泉度假村等续建项目”,到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银河大瀑布酒店”却莫明其妙地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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