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亿资产被夺 股东立案无门
上海:三亿资产被夺 股东立案无门
在上海,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通过签订《借款确认书》,将公司的资产作为两亿多元的连带债务担保;还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上亿元至今未还,致使公司股东面临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当股东们将法人代表实名举报到上海公安局之后,却发现步履艰难,导致报案近一年来,公安局没有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涉案人员依然逍遥法外,这就是发生在号称“国际大都会”——上海的一幕。
事情经过
这家公司是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2014年,该公司两位股东向上海公安局出示了大量证据,实名举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纪韶与黄起文勾结,虚设个人债务,私自加盖公司公章进行担保,通过诉讼,导致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亿多元,达到骗取公司财物的目的,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其次,在公司指定三名股东专门保管公司公章后,林纪韶还与余某某等多人勾结,抢夺公司公章,在大量空白、虚设的个人债务《借款确认书》上盖章担保,企图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达到骗取公司财物的目的(现在余某某已经向法院起诉3200多万元),再次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另外,林纪韶自2012年1月起至年底止擅自挪用公司资金1.2亿多元,迄今未还分文,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为了揭露公司法人代表的一系列侵害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两位股东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旅。在情急之下,短短三个月之内他们就给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长写了五封信。
实名举报之路
1、2014年5月15日和21日,公司股东朱、林两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室实名举报,被拒绝受理;
2、2014年7月27日,公司股东朱、林两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实名举报林纪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亿多元和挪用资金1.2亿多元,青浦经侦支队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
3、2014年8月20日,青浦经侦支队出具(2014)6191号《立案告知书》。此后,青浦经侦支队传唤了林纪韶(因林纪韶系福建省某市人大代表,故未拘押);
4、2014年9月20日,青浦刑侦支队向林纪韶出具(2014)6862号《立案告知书》,转变为林纪韶9月18日举报黄起文的“妨害司法案”。随后,刑拘了黄起文和何某某。直至12月11日,因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故对黄起文与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5、情迫不已,朱、林两人于2015年3月4日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长:“作为实名举报人,我们只有向您投诉实名举报的艰难、向您直接举报涉嫌3亿元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的案件,恳求您指令属下认真审查我们实名举报的案件。如果最终确认林纪韶不涉嫌犯罪,则给我们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让我们从此死心、不再举报吧!......我们知道,林纪韶骗取了我们公司巨额款项,有钱通融,得以金蝉脱壳、变换案由;我们股东无钱无势,只能任其宰割。举报近年,只能眼睁睁看着如此巨额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件,马上被消解于无形之中,只得斗胆再次恳求您指令属下立案查核了!”
6、因为渺无音讯,朱、林两人又于3月11日再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前已述及,我们是被迫无奈且又情急之下才向您直接投诉实名举报。......可是,林纪韶被青浦经侦支队传唤时,竟然能够利用青浦公安分局某领导的关系,将其变成林纪韶实名举报黄起文伪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黄起文和何某某在刑拘期间,经过黄起文的胞兄、福建省周宁县检察院黄某某副检察长赶到上海进行幕后运作后,黄起文与何某某已于2014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该案件也已不了了之了。这其中的蹊跷与奥妙,迫使我们只有恳求您给予关注了!”
7、朱、林两人于2015年3月24日第三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您好!万分感谢您的重视,青浦经侦支队已经指派周队长于2015年3月18日约见了我们,并就我们举报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件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
但是,面对我们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的案件,青浦经侦支队依旧未予受理。......我们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证据如此清晰,能否受理立案?青浦区经侦支队周队长未予置理。......按照2亿多元巨额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应当由贵局经侦总队经办。所以,只有第三次给您写信,恳求您指令经侦总队经办此案!平民百姓,举报经年,不胜哀戚,再三恳求救援!”
8、因为青浦公安分局承办人的敷衍态度引起朱、林的警觉,两人遂于2015年4月15日第四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再次感谢您的重视,青浦经侦支队周队长已经于2015年4月9日再次约见了我们,并作了录音询问。
周队长认为:1、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件,他正在办;2、如果对他办案不满意,可要求另人经办。......我们自2014年7月开始,多次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2亿多元犯罪案件的原因,除了他们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已经充分清楚之外,还在于黄起文正在通过宝山区法院拍卖我们的5万多平米的房地产,以期实现他们诈骗近2亿元的目的;余某某通过其妻张某敏正在虹口区法院诉讼3千多万元,还有另外一些人正在等待效法余某某,目的都在切割我们的房地产。林纪韶抢夺公章之后,加盖大量的虚假《借款确认书》进行担保,参与策划抢夺公章的余某某更是气焰嚣张,竟敢公然提起诉讼!.....
尊敬的局长:恳求您指定经侦总队直接派员审查我们的实名举报吧!求求您了!!!”
9、2015年5月11日,朱、林两人第五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今天已经是第五次给您写信了!......青浦公安分局自2014年7月27日接收我们的实名举报以来,既不对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相反,竟然还更改为林纪韶举报黄起文涉嫌妨害司法立案,设法将林纪韶解脱了!纵使如此操作,林纪韶与余某某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3100多万元的案件总是无法解脱吧?却仍然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如此信任公安警察,却反而落个到处碰壁,走投无路?难道非要逼死我们?!非要逼迫我们铤而走险?!!”
10、2015年5月28日,青浦经侦支队周队长来电称:已经收到你们5月11日给白局长的信件。他个人意见认为林纪韶是拆借。请问周队长:林纪韶经过多名会计清算后于2013年8月28日签名确认,其在2012年1月至12月止共挪用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资金12252万多元,迄今为止分文未还,你怎么就认为是资金拆借呢?
按照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两位股东的举报已经历时一年有余。
中共中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要让普通群众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但是百姓身边点点滴滴有违法治要求的事情,却在深深地伤害着基层民众的真实情感。当国家主人要向自己公仆哀求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有希望吗?这种“公仆”还是人民的公仆吗?
作为有“国际大都会”之称的上海,其法治环境能否与国际社会认同的法治期待相一致,能否名至实归,应是更值得期待之事。请当地公安部门对自己的言行负起责任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否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事情背后有什么蹊跷和秘密了。
转载于: 中国网(北京)
ht tp://u.zp.china.com.cn/news-12451-1.html
事情经过
这家公司是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2014年,该公司两位股东向上海公安局出示了大量证据,实名举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纪韶与黄起文勾结,虚设个人债务,私自加盖公司公章进行担保,通过诉讼,导致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亿多元,达到骗取公司财物的目的,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其次,在公司指定三名股东专门保管公司公章后,林纪韶还与余某某等多人勾结,抢夺公司公章,在大量空白、虚设的个人债务《借款确认书》上盖章担保,企图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达到骗取公司财物的目的(现在余某某已经向法院起诉3200多万元),再次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另外,林纪韶自2012年1月起至年底止擅自挪用公司资金1.2亿多元,迄今未还分文,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为了揭露公司法人代表的一系列侵害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两位股东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旅。在情急之下,短短三个月之内他们就给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长写了五封信。
实名举报之路
1、2014年5月15日和21日,公司股东朱、林两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室实名举报,被拒绝受理;
2、2014年7月27日,公司股东朱、林两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实名举报林纪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亿多元和挪用资金1.2亿多元,青浦经侦支队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
3、2014年8月20日,青浦经侦支队出具(2014)6191号《立案告知书》。此后,青浦经侦支队传唤了林纪韶(因林纪韶系福建省某市人大代表,故未拘押);
4、2014年9月20日,青浦刑侦支队向林纪韶出具(2014)6862号《立案告知书》,转变为林纪韶9月18日举报黄起文的“妨害司法案”。随后,刑拘了黄起文和何某某。直至12月11日,因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故对黄起文与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5、情迫不已,朱、林两人于2015年3月4日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局长:“作为实名举报人,我们只有向您投诉实名举报的艰难、向您直接举报涉嫌3亿元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的案件,恳求您指令属下认真审查我们实名举报的案件。如果最终确认林纪韶不涉嫌犯罪,则给我们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让我们从此死心、不再举报吧!......我们知道,林纪韶骗取了我们公司巨额款项,有钱通融,得以金蝉脱壳、变换案由;我们股东无钱无势,只能任其宰割。举报近年,只能眼睁睁看着如此巨额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件,马上被消解于无形之中,只得斗胆再次恳求您指令属下立案查核了!”
6、因为渺无音讯,朱、林两人又于3月11日再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前已述及,我们是被迫无奈且又情急之下才向您直接投诉实名举报。......可是,林纪韶被青浦经侦支队传唤时,竟然能够利用青浦公安分局某领导的关系,将其变成林纪韶实名举报黄起文伪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黄起文和何某某在刑拘期间,经过黄起文的胞兄、福建省周宁县检察院黄某某副检察长赶到上海进行幕后运作后,黄起文与何某某已于2014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该案件也已不了了之了。这其中的蹊跷与奥妙,迫使我们只有恳求您给予关注了!”
7、朱、林两人于2015年3月24日第三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您好!万分感谢您的重视,青浦经侦支队已经指派周队长于2015年3月18日约见了我们,并就我们举报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件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
但是,面对我们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的案件,青浦经侦支队依旧未予受理。......我们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证据如此清晰,能否受理立案?青浦区经侦支队周队长未予置理。......按照2亿多元巨额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应当由贵局经侦总队经办。所以,只有第三次给您写信,恳求您指令经侦总队经办此案!平民百姓,举报经年,不胜哀戚,再三恳求救援!”
8、因为青浦公安分局承办人的敷衍态度引起朱、林的警觉,两人遂于2015年4月15日第四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再次感谢您的重视,青浦经侦支队周队长已经于2015年4月9日再次约见了我们,并作了录音询问。
周队长认为:1、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件,他正在办;2、如果对他办案不满意,可要求另人经办。......我们自2014年7月开始,多次实名举报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2亿多元犯罪案件的原因,除了他们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已经充分清楚之外,还在于黄起文正在通过宝山区法院拍卖我们的5万多平米的房地产,以期实现他们诈骗近2亿元的目的;余某某通过其妻张某敏正在虹口区法院诉讼3千多万元,还有另外一些人正在等待效法余某某,目的都在切割我们的房地产。林纪韶抢夺公章之后,加盖大量的虚假《借款确认书》进行担保,参与策划抢夺公章的余某某更是气焰嚣张,竟敢公然提起诉讼!.....
尊敬的局长:恳求您指定经侦总队直接派员审查我们的实名举报吧!求求您了!!!”
9、2015年5月11日,朱、林两人第五次致信上海市公安局白局长:“今天已经是第五次给您写信了!......青浦公安分局自2014年7月27日接收我们的实名举报以来,既不对林纪韶与黄起文、余某某等人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相反,竟然还更改为林纪韶举报黄起文涉嫌妨害司法立案,设法将林纪韶解脱了!纵使如此操作,林纪韶与余某某相互勾结、涉嫌合同诈骗3100多万元的案件总是无法解脱吧?却仍然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如此信任公安警察,却反而落个到处碰壁,走投无路?难道非要逼死我们?!非要逼迫我们铤而走险?!!”
10、2015年5月28日,青浦经侦支队周队长来电称:已经收到你们5月11日给白局长的信件。他个人意见认为林纪韶是拆借。请问周队长:林纪韶经过多名会计清算后于2013年8月28日签名确认,其在2012年1月至12月止共挪用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资金12252万多元,迄今为止分文未还,你怎么就认为是资金拆借呢?
按照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两位股东的举报已经历时一年有余。
中共中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要让普通群众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但是百姓身边点点滴滴有违法治要求的事情,却在深深地伤害着基层民众的真实情感。当国家主人要向自己公仆哀求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有希望吗?这种“公仆”还是人民的公仆吗?
作为有“国际大都会”之称的上海,其法治环境能否与国际社会认同的法治期待相一致,能否名至实归,应是更值得期待之事。请当地公安部门对自己的言行负起责任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否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事情背后有什么蹊跷和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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