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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龙安重伤致残——交通肇事抑或蓄意被殴15年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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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龙安重伤致残——交通肇事抑或蓄意被殴15年争议不断 Empty 蒋龙安重伤致残——交通肇事抑或蓄意被殴15年争议不断

帖子  nickel007 周三 五月 06, 2015 1:57 pm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记者殷正秋岩报道)包包妹(杨秀芬)15年来一直向各级部门反映其丈夫蒋龙安的事,其执着的精神堪比《秋菊打官司》里的主角。用15年的生命时长锲而不舍追求事实真相和讨要公道,这种精神韧性和坚强意志,值得正视。
  
  蒋龙安重伤致残苏醒后,其是因交通肇事或被蓄意殴打所致所引发的争议,在当地一度成为一个颇有社会影响的公共话题和事件。
  
  在互联网信息资讯时代,蒋龙安的遭际在网络上没有任何信息。百度点击“江口蒋龙安”关键词,唯一看到的是贵州都市报2003年12月16日报道的《治安处罚裁决书上写错一个字,公安局成了被告行凶者赢了官司》,内容是江口县在审理蒋龙安殴打肖成元一案时,警方治安裁决书上被打者肖成元,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的却是“肖成安”,而肖成安不是本案当事人,属事实不清。据此法院撤销了警方治安裁决书。
  
  被打的是肖成元,被损失和伤害的是肖成安,是笔误还是有意为之,不得而知。但是,这是蒋龙安重伤致残后引发一系列纠纷唯一“胜诉”的案件。
  
  蒋龙安为何要打肖成元?蒋龙安在重伤流血过多昏迷数月后恢复正常意识和精神时,回忆当时发生的事情,指定是被肖成元聚众殴打。
  
  但警方最终认定蒋龙安重伤是交通肇事所致。
  
  争议就此产生,15年延绵不断。
  
  重伤肇因
  
  蓄意被殴或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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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包包妹(杨秀芬)为夫蒋龙安鸣冤。
  
  据蒋龙安妻子包包妹反映,2000年8月1日,其丈夫蒋龙安骑摩托车从江口县运酒去闵孝镇罗江村,途经县城的沙子坳,碰见肖成元,因为沙场拉沙的事产生口角,之后蒋径直骑车走了。中午一点钟后,蒋龙安从罗江村返回时,看到肖成元一帮人在知青农场路口欲围堵,蒋骑摩托车冲了过去,肖成元等人见状开着自家的中巴车追赶蒋。蒋行至沙子坳油库时,车子没油便推着车子前去加油。此时肖成元等人赶到,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将蒋龙安连拉带推带到公路边一顿乱打,公路边来往人多,可能是怕被行人看见,蒋被抬起到洞湾路坎后距公路边50米左右继续被殴打。蒋寡不敌众,全身是伤,昏死过去。殴打者见状欲置之不理径行离去,但洞湾寨的人以为蒋龙安已死,不让把死人丢在那里,之后蒋龙安被丢到凯德原知青农场的坟堆处。此时蒋龙安又苏醒过来,殴打者等人对蒋又是一顿乱打,蒋又昏死过去。当时发现蒋龙安时,摩托车被压在蒋的身上,而蒋卖酒的货款也不翼而飞。
  
  包包妹说,蒋龙安是下午两点左右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抢救的,我三点钟得知丈夫在医院抢救,当时人已经不行了、神智不清;花费了5万多元才把丈夫从“鬼门关”给拽了回来;数月后蒋龙安才有意识能说话,以上事情经过,是根据蒋龙安恢复正常人的神智后陈述整理的;当时丈夫受伤时的情形我都拍了照片,我也怀疑丈夫不是车祸引起的,但苦于丈夫一直昏迷不明实情,法医鉴定蒋的伤势时说过,你丈夫的伤情根本不可能是车祸引起的。
  
  2000年12月21日,江口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2000198号),“认定书”上显示,蒋龙安驾驶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杨国强相撞,“造成一起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认定“蒋龙安、杨国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一边厢当事人陈述是被肖成元一帮人殴打,一边厢交警部门认定是“一般交通事故”。
  
  争议就此产生。
  
  责任认定
  
  交通责任认定“否定之否定”
  
  接着包包妹就向铜仁地区交警支队申请复议,2001年元月份,铜仁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2001】第003号),该“重新认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为由撤消了江口县第2000198号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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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铜仁地区公安交警支队撤销江口县交警大队的首次责任认定书,时至3年,江口县公安交警大队又作出与2000年第一次被撤销“认定书”完全一样的责任认定书。
  
  时至3年后的2004年,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江口县公安交警大队又作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4第012号),作出与2000年第一次被撤销“认定书”完全一样的责任认定,其曰: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铜仁地区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之过程。
  
  公权界定
  
  江口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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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江口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包包妹说,几个月后,蒋龙安逐渐苏醒,断断续续讲述了事情经过,就在他清醒当天,我就向公安部门报案“蒋龙安被故意伤害”,第二天也就是2001年元月8日,江口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江公通字【2001】1号)。
  
  为此,包包妹一直向铜仁地区公安局反映情况。一年后的2002年9月4日,铜仁市公安局纪委出了一个文件:铜公纪【2002】20号“关于蒋龙安控告肖成元和肖建军故意伤害江口县公安局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其“复查认定与处理意见”第三点即“江口县公安局对该案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蒋龙安的控告应予拨回”。
  
  包包妹不服,此后一直向省公安厅以及到北京上访,向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递交申诉资料。
  
  法医鉴定
  
  头胸部遭钝器多次“撞、打击”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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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蒋龙安伤势法医鉴定书。
  
  2000年12月13日,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出具了一份关于蒋龙安的“活体伤残检验鉴定书”(黔检铜分活体【2000】76号),该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有“头面颅骨多处闭合性骨折,并脑脊液漏,右侧躯体多处骨折,全身体表多处软组织擦伤及头皮广泛性血肿,此种损伤可由于钝性物体多次撞(打)击而形成,符合钝器所致的复合性损伤的特征”、“双颧骨骨折,双上颌窦骨折,右颞叶底部脑挫裂伤并出血……已构成重伤”、“右侧创伤性湿肺并血气胸……对呼吸功能有影响”、“门齿失1枚,断裂2枚,对咀嚼、发音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右锁骨、右肩胛骨及肋骨多处骨折,后遗肩关节的上举及环形运动功能障碍,其功能丧失达百分之三十,构成残废”等伤势说明。
  
  该鉴定书第五部分“鉴定结论”:1、蒋龙安之损伤属钝器(撞、打击)伤;2、胸部之损伤属重伤;3、头部之损伤属重伤;4、唇部之损伤属轻伤;5、右肩胛骨、右锁骨骨折之损伤属轻伤。
  
  疑窦重重
  
  “交通事故”现场被指非第一现场
  
  包包妹说,从我当时给我丈夫拍的照片看,不管从什么角度什么姿势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不可能造成我丈夫这么严重的伤势、全身多处骨折;根据现场地理条件,摩托车也不可能压在我丈夫身上;而且摩托车受损程度也不是交通事故引发,明显是人为砸坏的。
  
  包包妹具体指出了诸多疑点,其一、交通肇事的具体地点不确定,“认定书”上很马虎,事实不清楚;其二、既然杨国强被撞,伤在何处?住的什么医院?病历在哪里?其三、两级医院病历显示蒋龙安严重失血过多产生休克现象,摩托车压在身上,为何现场没有一点血?蒋龙安的血流到哪里去了?这说明蒋龙安被发现时不是第一现场;其四、如“认定书”所说“人车向右边倒着地”,其左面部的伤又是怎么形成的?双手为何没有伤?其五、蒋龙安门牙失去1枚、断裂2枚,但嘴唇没有点滴伤痕,那么牙齿又是怎么弄掉的呢?其六、法医鉴定分析说明及鉴定结论里确定“蒋龙安之损伤属钝器多次(撞、打击)伤”,为何据此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
  
  包包妹特别指出,当时一位刑警多次对包包妹宣称“蒋龙安一事属刑事案件,不应当是交通事故”,但这位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警官最终被撤掉主管职务;铜仁地区交警部门一度陷入左右为难的处境,如果维持江口县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会遭包包妹告,如果撤销江口县“认定书”,上级那里又不好交代。
  
  视点:
  
  真相在细节和疑点答案之中
  
  证明蒋龙安是交通肇事抑或蓄意被殴,两者应有各自完整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才可以立得住脚;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因此两者只能是非此即彼。
  
  该案作为“交通肇事”案,有着诸多无法解答的疑点,只有排除每一个疑点,“交通肇事”案才可稳固立足;只要有一个疑点没有排除,异议和争议就没有休止。
  
  从专业的刑事侦查技术角度看,此案能否形成完整的严密的证据链,应该不难。难就难在已经“不予立案”,表明此路已堵。公权力一旦决定的事情,不论对错与否,平民欲撼动和反证,难度很大。
  
  但不论怎样,真相应该得以彰显,黑白应该分明,是非应该明辨,争议才能止息,裂痕方可弥合,社会才有清明可言。
  
  综观蒋龙安案15年来的分歧和争议,真相在细节和疑点答案之中。

nickel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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