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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鸣咨询研究中心:中国版CRS到底讲了什么?干货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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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小鱼啊 周二 五月 23, 2017 9:38 am

“中国版CRS”7月1日起实施,法不容缓,剑指跨境逃避税

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8个月之后,正式版《管理办法》终于落定,也就是中国版的CRS。不论在正式版出台之前,各方对中国贯彻执行CRS的决心和做法是怎样的解读或揣测,中国版CRS正式落地,都意味着中国的反避税大幕正式拉开。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态度更积极,标准更严格,手腕更强硬,体现出中国版CRS执行的力度和决心。中国版CRS具体讲了些什么呢?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中国在CRS方面,不仅仅是签署成员国的角色,更是参与规则制定的重要引领者。

六部委***神龙,中国版CRS将彻底执行

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六部委联合发布中国版CRS,表明了中国作为G20主要参与国,
严格遵守国际标准,贯彻全球税收信息交换的决心。
G20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多边税收协议,
以CRS目前在各签署国的执行力度来看,CRS在全球范围内是大势所趋,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
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同时,中国版CRS在细则中,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提出符合国内情况的规定。

申报标准及自我声明文件或将与FATCA统筹
关于《管理办法》的解读文件中提到,《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这说明金融机构可以将申报标准及自我声明文件与FATCA统筹。这也透露了一个重要讯息,投资者在美国的资产也有可能会被申报回国内。

中国将积极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
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G20高峰会议上,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合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CRS上面,中国一定要从规则的参与者,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
办法解读中提到: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
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

落地细则更加严格,离岸公司及信托将受巨大冲击

账户实际控制人将无处隐藏
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者变更合同受益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存在前述个人或者机构的,则为合同所有者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对支付款项拥有既得权利的个人或者机构。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到期时,账户持有人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领取款项的个人或者机构。

非居民标识是用于检索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
主要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境外电话号码,境外定期转账指令,账户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等。这是国际上非常通用的做法。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做出了专门定义
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这些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中国是目前为止世界上唯一一个国家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作出定义的国家。
两类账户将受到重点监控:
一是过去一年内收入高于总收入50%的部分来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许经营权等;
二是过去一年内所持有的能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大于50%。
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网站上,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识别做出了示意,
如果无法确认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获取声明文件,
如果无法获取,则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这将对复杂方式的信托有巨大的冲击。

对无需展开尽职调查的账户做了说明
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部分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部分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不动产租赁、抵押、支付等相关账户,低于五万美元的超额还款账户,低于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等。

对金融机构提出更高要求 重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部委联合签发,并同时将《税收征管法》和《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在合规方面的执行意愿和执行力度,也对CRS在中国的落地有正向的推动作用。金融机构的执行上将会遇到更高挑战,很有可能是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执行。

处罚力度将更大
征求意见稿中,处罚主要由税务总局给出且处罚内容以降低税务评级为主。
而依据正式版中的相关规定,各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未按照规定展开工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调查难度将增大
与国际上第二批CRS实施国家相同,原本定于今年12月31日前对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调查完毕,判断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但办法的出台将实施时间设定为2017年7月1日,存量账户的判断基准日为6月30日,相比于原计划延后半年。
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权利和责任将更大
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要求存量客户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
而在正式版中,如果金融机构可以从现有信息中进行身份确认,则无需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便可自行进行申报。

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主动分析各自的产品类型和投资者构成,根据投资者身份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自动监督制度,使用系统进行资料搜集,采集账户信息变动,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

《管理办法》出台,重点影响这两类人群!

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务居民
移民国外,但在国内隐藏有大量金融资产,
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税务居民账户”,
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务居民
配置有海外金融资产的高客,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
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
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税务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中国居民在海外所有的金融资产将裸奔!
拥有海外身份的居民一旦被中国的金融机构识别为其它签署国的税务居民,
其在境内的资产也会向所在国曝光!
中国人控股的境外公司最高要缴纳45%的税收!
在境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及收入将被披露,面临税务风险。
中国版CRS将引发三大终极拷问:
金融资产出入境是否合规?
收入是否合理纳税?
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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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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