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南省省长陈润儿的一封信
致河南省省长陈润儿的一封信
一、基本情况
2000年经河南省长垣县赵堤镇黄岗村委会研究同意,报赵堤镇土地所同意,在我村北区我村小组范围的小片荒,该小片荒是60年代全县号召打彦岗时挖坏的方坑,给我规划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东西长18.5米,南北宽17米;该宅基地规划时由“黄岗村四组,黄岗村委班子,原赵堤镇土地所”确认该宅基地不是基本农田,而是荒地、方坑;该宅基地黄岗村会计有存根登记,该方坑内宅基地低于地平面一米,2000年我家在规划的宅基地垫土300多立方,村委会现场丈量时不是基本农田而是荒地、方坑,原赵堤镇土地所来丈量时还是方坑深一米,凹凸不平,杂草重生,实数荒地,我村四组共35户人员,现有30户给我出了证明,证明给我规划的宅基地当时是一片荒地,不是基本农田,在我宅基地西侧还有方坑150米,我镇土地工作人员也来实地考察,不是基本农田,当时给我规划宅基地的村干部也证明属于小片荒不是基本农田。
2000年我们就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但原赵堤镇土地所以村里老宅基地、新规划宅基地都没有办理土地证,没办土地证是由于当地村俗民约,历史原因,并非我们原因导致。我们的宅基地取得是历经黄岗村小组、黄岗村委会、赵堤镇土地所批准后向原赵堤镇土地所申请办理,申请程序合法有效,申请用宅基地条件合法有效,申请时宅基地土地性质为荒地、方坑,土地性质合法有效。
2016年由于举报同村村民王拾连“以养牛名义霸占村集体土地,加盖违法建筑一事”的违法用地事实,遭到原赵堤镇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打击报复,因原赵堤镇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是被举报人王拾连的亲戚,王红卫向赵堤镇土地所出具我们宅基地被收回假文件,假证据,以宅基地曾经被收回理由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2016年赵堤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该决定描述:王拾连与黄岗村村委签订的《土地用地协议》已超过协议约定期,应由黄岗村委会代表本经济组织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收回土地承包权 ;该决定将被举报人王拾连违法用地事实充分体现,并将王拾连违法土地进行收回。但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关于我们宅基曾经被收回问题未经任何调查取证,轻易采信原土地所长王红卫作出的假证据,就将我们合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收回。
2017年1月17日我们向长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长垣县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发现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所作出的收回我们宅基地的决议的证据不实,依据不足,实际原土地所长王红卫从未做出收回宅基地的土地决议,当时也未召开“关于收回宅基地”土地决议会议,也没有土地决议会议纪要,王红卫为了掩盖事实,告知长垣县人民政府:送达收回土地通知书的人员已经过世,收回土地书底单也因下雨文件损害;也未有原土地所公职人员证明当时召开收回宅基地土地会议。因此长垣县人民政府作出“ (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赵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赵政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定 ”。
决议的关键证据不存在视为没有,同时视为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关于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没有到达,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的虚假证据得到充分证明。
长垣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内容为:“
本机关依据法规决定撤销赵堤镇人民政府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定,责令赵堤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内容认定赵堤镇人民政府做出的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使用依据错误,也直接证明了原土地所长王红卫所出具的假证据。
二、问题要点摘要
赵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1号关于收回宅基地错误决议部分,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侵害了群众合法拥有宅基地的权利,没有对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没有到基层入户调查,没有对我村组30户群众给我做出宅基地为荒地、方坑的事实进行调研取证,没有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没有对原两村委领导班子对我宅基地证明是荒地、方坑的证明进行调查取证,关键性证据没有被取信,在没有经过实际调查取证、严格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收回宅基地土地决议。
(2016)1号土地决议已得到长垣县人民政府的纠正,但在这起典型错误行政案件存在包庇王拾连违法用地,原公职人员王红卫为亲属谋利。
2.1赵政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议的关于原土地所收回宅基地关键证据不存在视为没有;同时视为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关于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没有到达;因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与被举报人王拾连存在亲戚关系,恶意扰乱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做出虚假证据。
2.2王拾连违法用地事实既然得到赵政土行决(2016)1号充分证实,违法用地人王拾连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决议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该决议实际已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其违法建筑以及围挡,应由执法机关尽快强制拆除,恢复公共土地原状。
2.3我们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得到原黄岗村四组,原黄岗村委会,原赵堤镇土地所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当时土地性质为荒地、方坑,并非基本农田,土地确权应得到保护,30户群众、原两村委班子为我宅基地合法性作出证明,现土地部门应及时补办土地用地手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4赵堤镇人民政府应保护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所有权,赵堤镇土总体规划(2010-2020)和我合法宅基地确权没有关联性。
2.5被举报人王拾连租用的土地占用了我们的宅基地,时间长达17年,被举报人王拾连应该对占用17年的宅基地部分按照占用比例给付对价的租赁费用。
2.6请求请求国土测绘队重新测绘定性我的宅基地性质,恢复我宅基地荒地,方坑土体性质。
2.7对于该案件中存在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侵害群众合法宅基地,包庇王拾连违法用地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七点事实请求中央领导以及中央媒体监督、河南省有关领导,督促有关办案主体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合情合法合理的保障被侵权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媒体刻不容缓。
附仍然未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图
2017年3月20日
2000年经河南省长垣县赵堤镇黄岗村委会研究同意,报赵堤镇土地所同意,在我村北区我村小组范围的小片荒,该小片荒是60年代全县号召打彦岗时挖坏的方坑,给我规划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东西长18.5米,南北宽17米;该宅基地规划时由“黄岗村四组,黄岗村委班子,原赵堤镇土地所”确认该宅基地不是基本农田,而是荒地、方坑;该宅基地黄岗村会计有存根登记,该方坑内宅基地低于地平面一米,2000年我家在规划的宅基地垫土300多立方,村委会现场丈量时不是基本农田而是荒地、方坑,原赵堤镇土地所来丈量时还是方坑深一米,凹凸不平,杂草重生,实数荒地,我村四组共35户人员,现有30户给我出了证明,证明给我规划的宅基地当时是一片荒地,不是基本农田,在我宅基地西侧还有方坑150米,我镇土地工作人员也来实地考察,不是基本农田,当时给我规划宅基地的村干部也证明属于小片荒不是基本农田。
2000年我们就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但原赵堤镇土地所以村里老宅基地、新规划宅基地都没有办理土地证,没办土地证是由于当地村俗民约,历史原因,并非我们原因导致。我们的宅基地取得是历经黄岗村小组、黄岗村委会、赵堤镇土地所批准后向原赵堤镇土地所申请办理,申请程序合法有效,申请用宅基地条件合法有效,申请时宅基地土地性质为荒地、方坑,土地性质合法有效。
2016年由于举报同村村民王拾连“以养牛名义霸占村集体土地,加盖违法建筑一事”的违法用地事实,遭到原赵堤镇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打击报复,因原赵堤镇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是被举报人王拾连的亲戚,王红卫向赵堤镇土地所出具我们宅基地被收回假文件,假证据,以宅基地曾经被收回理由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2016年赵堤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该决定描述:王拾连与黄岗村村委签订的《土地用地协议》已超过协议约定期,应由黄岗村委会代表本经济组织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收回土地承包权 ;该决定将被举报人王拾连违法用地事实充分体现,并将王拾连违法土地进行收回。但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关于我们宅基曾经被收回问题未经任何调查取证,轻易采信原土地所长王红卫作出的假证据,就将我们合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收回。
2017年1月17日我们向长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长垣县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发现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所作出的收回我们宅基地的决议的证据不实,依据不足,实际原土地所长王红卫从未做出收回宅基地的土地决议,当时也未召开“关于收回宅基地”土地决议会议,也没有土地决议会议纪要,王红卫为了掩盖事实,告知长垣县人民政府:送达收回土地通知书的人员已经过世,收回土地书底单也因下雨文件损害;也未有原土地所公职人员证明当时召开收回宅基地土地会议。因此长垣县人民政府作出“ (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赵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赵政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定 ”。
决议的关键证据不存在视为没有,同时视为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关于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没有到达,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的虚假证据得到充分证明。
长垣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内容为:“
本机关依据法规决定撤销赵堤镇人民政府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定,责令赵堤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内容认定赵堤镇人民政府做出的赵政土行决(2016)1号决定使用依据错误,也直接证明了原土地所长王红卫所出具的假证据。
二、问题要点摘要
赵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1号关于收回宅基地错误决议部分,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侵害了群众合法拥有宅基地的权利,没有对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没有到基层入户调查,没有对我村组30户群众给我做出宅基地为荒地、方坑的事实进行调研取证,没有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没有对原两村委领导班子对我宅基地证明是荒地、方坑的证明进行调查取证,关键性证据没有被取信,在没有经过实际调查取证、严格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收回宅基地土地决议。
(2016)1号土地决议已得到长垣县人民政府的纠正,但在这起典型错误行政案件存在包庇王拾连违法用地,原公职人员王红卫为亲属谋利。
2.1赵政土行决(2016)1号处理决议的关于原土地所收回宅基地关键证据不存在视为没有;同时视为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关于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没有到达;因原土地所所长王红卫与被举报人王拾连存在亲戚关系,恶意扰乱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做出虚假证据。
2.2王拾连违法用地事实既然得到赵政土行决(2016)1号充分证实,违法用地人王拾连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决议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该决议实际已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其违法建筑以及围挡,应由执法机关尽快强制拆除,恢复公共土地原状。
2.3我们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得到原黄岗村四组,原黄岗村委会,原赵堤镇土地所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当时土地性质为荒地、方坑,并非基本农田,土地确权应得到保护,30户群众、原两村委班子为我宅基地合法性作出证明,现土地部门应及时补办土地用地手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4赵堤镇人民政府应保护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所有权,赵堤镇土总体规划(2010-2020)和我合法宅基地确权没有关联性。
2.5被举报人王拾连租用的土地占用了我们的宅基地,时间长达17年,被举报人王拾连应该对占用17年的宅基地部分按照占用比例给付对价的租赁费用。
2.6请求请求国土测绘队重新测绘定性我的宅基地性质,恢复我宅基地荒地,方坑土体性质。
2.7对于该案件中存在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侵害群众合法宅基地,包庇王拾连违法用地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七点事实请求中央领导以及中央媒体监督、河南省有关领导,督促有关办案主体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合情合法合理的保障被侵权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媒体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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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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