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肖氏兄弟旧案定新罪的背后隐情
福建肖氏兄弟旧案定新罪的背后隐情
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肖光旺、肖光春兄弟曾被监视居住半年。在监视居住即将届满的前一天,尤溪县安监局对一起已经处理完毕结案的矿井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后两人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逃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17年、15年。二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在申诉。
在福建三明,肖光旺、肖光春兄弟经营的尤溪三鑫铝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已经停产多年,肖氏兄弟也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逃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17年、15年重刑。但二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在申诉。肖氏兄弟是否罚当其罪?此案背后是否另有隐情?记者最近赴福建三明进行了调查。
罪名更迭
2008年,肖光旺通过中信联公司出资2100万元,投资入股三鑫公司,他实际上成为拥有三鑫公司20.8%股权的隐名股东。
镀锌具有优良的抗大气腐蚀性能,被主要用于钢材和钢结构件的表面镀层(如镀锌板),用于汽车、建筑、船舶等行业,同时也广泛用于橡胶、涂料、搪瓷、医药、印刷、纤维等轻工业。2005年,中国的锌消费量接近千万吨,占世界锌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在需求大幅度增长的背景下,三鑫公司应运而生,主要经营铅锌矿,利润丰厚。
2010年3月,经与原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商议,肖光旺以8000万元的价格从李江山手中承包三鑫公司。承包协议生效后,肖光旺开始组织三鑫公司铅锌矿的生产。
然而意外接踵而至。
2012年5月29日,福建省公安厅成立“2012·5·29”专案组,称肖光旺被“群众举报”伪造三鑫公司印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201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对肖光旺兄弟立案侦查,并对肖氏兄弟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监视居住。公司员工陈扬先、蒋友成、池德泉等人,也与肖氏兄弟一起被监视居住了半年之久。
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出具的0303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福建省公安厅接群众实名举报,称肖光旺、肖光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但记者翻阅本案全部讯问笔录和公诉人列举的所有证据,未发现一份书证提及伪造公章的问题,案卷里也没有实名群众的举报信。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2013年1月31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2013年1月23日,我厅侦查员王开、胡晓崇、姚剑清、李丛分别在福建省公安厅和三明市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前来了解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肖光旺、肖光春。”但肖光旺、肖光春称,他们被公安机关拘传后,询问的都是与余广文(因涉嫌强 奸幼女罪、三明某官员***案被刑事拘留)之间的经济往来,与群众举报的伪造公章毫无关系。
2013年7月29日,也就是在为期半年的监视居住即将届满的前一天,尤溪县安监局突然对在2010年12月23日已经处理完毕结案的三鑫公司矿井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肖氏兄弟立案侦查,将二人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3年8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肖氏兄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立案。
同时,尤溪县地税局也开始对三鑫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认定三鑫公司实际经营者肖氏兄弟偷逃税款33803414.72万元,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未受牵连。因肖氏兄弟被羁押,行政处罚书无法送达,肖光旺被“拒绝缴税”,认定涉嫌逃税,尤溪县公安局以涉嫌偷逃税对肖光旺立案,并移送给福州市公安局侦查。
旧案定新罪
肖氏兄弟涉嫌的这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2010年12月23日,三鑫公司18-1#矿硐因顶板裂隙发育、潮湿导致石块坠落,造成2名工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尤溪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调查组在2011年1月19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具有特殊性、偶然性。“该探采工作面未经设计,属公司自行安排的一般生产工作面;顶板裂隙发育,加上潮湿导致坠落石块与顶板脱层而冒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处理顶板过程中,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以及处理方法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鑫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该事故其实已经处理完毕,事故调查组当时出具《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对该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是,三鑫公司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同时撤销矿区负责人肖光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撤销现场安全员林光佳的安全员资.格证。
在结案两年后,2013年4月8日,尤溪县政府应上级部门要求,对该事故进行重新认定。而2013年5月23日重新认定的《关于尤溪三鑫铝锌矿业有限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认定了两点:一、原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二、鉴于省公安厅“2012·5·29”专案组介入调查后“对该起事故相关负责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现同意事故调查组的补充调查报告,请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2013年5月23日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补充调查报告》,认定该矿硐未经设计开采,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肖光旺、肖光春、杨孝瑞的刑事责任。
一桩已经处理完的旧案,为何又要定处新罪?肖光旺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王玉刚、陈建华、林丹告诉记者:“这一事故尤溪县政府已经处理完毕,符合行政程序。追究肖光旺刑事责任的是福建省‘5·29’专案组的意见,和本级政府无关,不是尤溪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是福建省公安厅‘5·29专案组’干涉的结果。”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
对于逃税罪,肖氏兄弟及其律师也不认可。其申诉代理律师称,刑法规定的逃税罪,即便行为人以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少缴纳了税款,只要行为人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补交了税款,都不构成逃税罪。本案中,肖氏兄弟在2013年1月31日就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税务机关是在2014年1月9日才到看守所向他们送达《税务机关处理事项通知书》,于2014年2月21日到看守所向他们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此时,肖氏兄弟已经被羁押,根本不具有去缴纳税款的客观条件,不存在故意逃税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逃税罪。
而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肖氏兄弟更觉得冤枉。因为他们当初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是经尤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的,使用火工品的各个矿硐分摊仓储、人员成本的管理方式,受到尤溪县公安局的严格监管,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呢?
此案一审、二审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是,2010年7月,被告人肖光春明知三鑫公司坪仑矿区南矿井+417M矿硐未经设计,不具备探、采矿资质,仍私下与杨孝瑞、肖祥伟等人合伙向三鑫公司承包该矿硐,并命名该矿硐为“坪仑18-1号矿硐”。此后至2010年12月23日间,被告人肖光旺、肖光春将三鑫公司申购的民爆物品(火工品)非法出售给没有购买、使用爆.炸.物资质的杨孝瑞、肖祥伟等人使用,其中膨化炸药2055公斤、乳化炸药123公斤、电雷.管482发、导爆管雷.管1247发、导爆管6235米,金额达35139.65元。
肖氏兄弟称,三明市公安局、尤溪县公安局通过与三鑫公司火工库联网电脑、核发“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和“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具体矿硐的爆.破员在领取、使用爆.炸.物品前在联网电脑上的指纹录入、爆.破员IC卡在手持机上的刷卡、公安机关检查人员每个月对三鑫公司所购民爆物品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等行为,对三鑫公司将民爆物品交给坪仑18-1矿硐使用的情况已实施了事先、事中、事后的全程有效监管,三鑫公司的爆.炸.物品从购买开始,进库、出库(销售)给各个矿硐使用、与矿硐承包人结算价格都在公安机关严格监管之下,并定期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公安机关报备,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完全掌握三鑫公司将民爆物品交给坪仑18-1矿硐使用的事实。
证据显示,三鑫公司爆.炸.物品成本核算方式于2011年5月曾向公安机关报备。2011年5月26日应尤溪县公安局的要求,专程就爆.破物品收支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就三鑫公司火工库2010年全年使用爆.炸.物品进仓价和出仓(销售)价、火工库全年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车辆、电话、水电费、宽带费用、油费、火工品进仓运费、装卸费统计后,得出每箱炸药亏损14.57元,加上雷.管差价收入,全年爆.炸.物品收支基本持平。三鑫公司《爆.炸.物品收支情况报告》显示,尤溪县公安局在接到三鑫公司的报告时,也认为合法,并没有提出整改的意见。
肖氏兄弟的申诉代理律师曾于2016年4月15日前往尤溪县公安局调查三鑫公司坪仑18-1号矿硐在2010年7月至12月间使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数据,尤溪县公安局执法大队以“律师所申请的系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管理数据,建议由审判机关调取”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调查请求。
代理律师称,非法买卖爆.炸.物与合法买卖爆.炸.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是否逃避、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监管,使用行为是否得到公安机关的批注,不在于是否具有开采矿山或出售爆.炸.物的资质。
肖光旺家属告诉记者,当时铅锌矿开采本身十分赚钱,一年缴纳租金都有8000多万元,谁会为3万元去倒卖爆.炸.物品?“三鑫公司坪仑矿区的大小矿洞有几十个,有的是承包出去经营,他们没有申请民用爆.炸.物的资.格,我们这些火工品领取后用于矿区范围内的开采,加价只是一种成本核算的方式。”肖光旺的儿子肖方熠说。
随后,该案件被公诉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肖光旺、肖光春兄弟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17年和15年有期徒刑。
肖氏兄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肖光旺、肖光春兄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在福建三明,肖光旺、肖光春兄弟经营的尤溪三鑫铝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已经停产多年,肖氏兄弟也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逃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17年、15年重刑。但二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在申诉。肖氏兄弟是否罚当其罪?此案背后是否另有隐情?记者最近赴福建三明进行了调查。
罪名更迭
2008年,肖光旺通过中信联公司出资2100万元,投资入股三鑫公司,他实际上成为拥有三鑫公司20.8%股权的隐名股东。
镀锌具有优良的抗大气腐蚀性能,被主要用于钢材和钢结构件的表面镀层(如镀锌板),用于汽车、建筑、船舶等行业,同时也广泛用于橡胶、涂料、搪瓷、医药、印刷、纤维等轻工业。2005年,中国的锌消费量接近千万吨,占世界锌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在需求大幅度增长的背景下,三鑫公司应运而生,主要经营铅锌矿,利润丰厚。
2010年3月,经与原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商议,肖光旺以8000万元的价格从李江山手中承包三鑫公司。承包协议生效后,肖光旺开始组织三鑫公司铅锌矿的生产。
然而意外接踵而至。
2012年5月29日,福建省公安厅成立“2012·5·29”专案组,称肖光旺被“群众举报”伪造三鑫公司印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201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对肖光旺兄弟立案侦查,并对肖氏兄弟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监视居住。公司员工陈扬先、蒋友成、池德泉等人,也与肖氏兄弟一起被监视居住了半年之久。
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出具的0303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福建省公安厅接群众实名举报,称肖光旺、肖光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但记者翻阅本案全部讯问笔录和公诉人列举的所有证据,未发现一份书证提及伪造公章的问题,案卷里也没有实名群众的举报信。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2013年1月31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2013年1月23日,我厅侦查员王开、胡晓崇、姚剑清、李丛分别在福建省公安厅和三明市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前来了解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肖光旺、肖光春。”但肖光旺、肖光春称,他们被公安机关拘传后,询问的都是与余广文(因涉嫌强 奸幼女罪、三明某官员***案被刑事拘留)之间的经济往来,与群众举报的伪造公章毫无关系。
2013年7月29日,也就是在为期半年的监视居住即将届满的前一天,尤溪县安监局突然对在2010年12月23日已经处理完毕结案的三鑫公司矿井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肖氏兄弟立案侦查,将二人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3年8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肖氏兄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立案。
同时,尤溪县地税局也开始对三鑫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认定三鑫公司实际经营者肖氏兄弟偷逃税款33803414.72万元,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未受牵连。因肖氏兄弟被羁押,行政处罚书无法送达,肖光旺被“拒绝缴税”,认定涉嫌逃税,尤溪县公安局以涉嫌偷逃税对肖光旺立案,并移送给福州市公安局侦查。
旧案定新罪
肖氏兄弟涉嫌的这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2010年12月23日,三鑫公司18-1#矿硐因顶板裂隙发育、潮湿导致石块坠落,造成2名工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尤溪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调查组在2011年1月19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具有特殊性、偶然性。“该探采工作面未经设计,属公司自行安排的一般生产工作面;顶板裂隙发育,加上潮湿导致坠落石块与顶板脱层而冒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处理顶板过程中,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以及处理方法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鑫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该事故其实已经处理完毕,事故调查组当时出具《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对该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是,三鑫公司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同时撤销矿区负责人肖光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撤销现场安全员林光佳的安全员资.格证。
在结案两年后,2013年4月8日,尤溪县政府应上级部门要求,对该事故进行重新认定。而2013年5月23日重新认定的《关于尤溪三鑫铝锌矿业有限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认定了两点:一、原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二、鉴于省公安厅“2012·5·29”专案组介入调查后“对该起事故相关负责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现同意事故调查组的补充调查报告,请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2013年5月23日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三鑫公司坪仑铅锌矿南矿井+417M矿硐“12·23”冒顶死亡事故补充调查报告》,认定该矿硐未经设计开采,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肖光旺、肖光春、杨孝瑞的刑事责任。
一桩已经处理完的旧案,为何又要定处新罪?肖光旺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王玉刚、陈建华、林丹告诉记者:“这一事故尤溪县政府已经处理完毕,符合行政程序。追究肖光旺刑事责任的是福建省‘5·29’专案组的意见,和本级政府无关,不是尤溪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是福建省公安厅‘5·29专案组’干涉的结果。”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
对于逃税罪,肖氏兄弟及其律师也不认可。其申诉代理律师称,刑法规定的逃税罪,即便行为人以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少缴纳了税款,只要行为人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补交了税款,都不构成逃税罪。本案中,肖氏兄弟在2013年1月31日就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税务机关是在2014年1月9日才到看守所向他们送达《税务机关处理事项通知书》,于2014年2月21日到看守所向他们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此时,肖氏兄弟已经被羁押,根本不具有去缴纳税款的客观条件,不存在故意逃税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逃税罪。
而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肖氏兄弟更觉得冤枉。因为他们当初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是经尤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的,使用火工品的各个矿硐分摊仓储、人员成本的管理方式,受到尤溪县公安局的严格监管,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呢?
此案一审、二审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是,2010年7月,被告人肖光春明知三鑫公司坪仑矿区南矿井+417M矿硐未经设计,不具备探、采矿资质,仍私下与杨孝瑞、肖祥伟等人合伙向三鑫公司承包该矿硐,并命名该矿硐为“坪仑18-1号矿硐”。此后至2010年12月23日间,被告人肖光旺、肖光春将三鑫公司申购的民爆物品(火工品)非法出售给没有购买、使用爆.炸.物资质的杨孝瑞、肖祥伟等人使用,其中膨化炸药2055公斤、乳化炸药123公斤、电雷.管482发、导爆管雷.管1247发、导爆管6235米,金额达35139.65元。
肖氏兄弟称,三明市公安局、尤溪县公安局通过与三鑫公司火工库联网电脑、核发“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和“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具体矿硐的爆.破员在领取、使用爆.炸.物品前在联网电脑上的指纹录入、爆.破员IC卡在手持机上的刷卡、公安机关检查人员每个月对三鑫公司所购民爆物品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等行为,对三鑫公司将民爆物品交给坪仑18-1矿硐使用的情况已实施了事先、事中、事后的全程有效监管,三鑫公司的爆.炸.物品从购买开始,进库、出库(销售)给各个矿硐使用、与矿硐承包人结算价格都在公安机关严格监管之下,并定期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公安机关报备,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完全掌握三鑫公司将民爆物品交给坪仑18-1矿硐使用的事实。
证据显示,三鑫公司爆.炸.物品成本核算方式于2011年5月曾向公安机关报备。2011年5月26日应尤溪县公安局的要求,专程就爆.破物品收支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就三鑫公司火工库2010年全年使用爆.炸.物品进仓价和出仓(销售)价、火工库全年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车辆、电话、水电费、宽带费用、油费、火工品进仓运费、装卸费统计后,得出每箱炸药亏损14.57元,加上雷.管差价收入,全年爆.炸.物品收支基本持平。三鑫公司《爆.炸.物品收支情况报告》显示,尤溪县公安局在接到三鑫公司的报告时,也认为合法,并没有提出整改的意见。
肖氏兄弟的申诉代理律师曾于2016年4月15日前往尤溪县公安局调查三鑫公司坪仑18-1号矿硐在2010年7月至12月间使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数据,尤溪县公安局执法大队以“律师所申请的系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管理数据,建议由审判机关调取”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调查请求。
代理律师称,非法买卖爆.炸.物与合法买卖爆.炸.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是否逃避、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监管,使用行为是否得到公安机关的批注,不在于是否具有开采矿山或出售爆.炸.物的资质。
肖光旺家属告诉记者,当时铅锌矿开采本身十分赚钱,一年缴纳租金都有8000多万元,谁会为3万元去倒卖爆.炸.物品?“三鑫公司坪仑矿区的大小矿洞有几十个,有的是承包出去经营,他们没有申请民用爆.炸.物的资.格,我们这些火工品领取后用于矿区范围内的开采,加价只是一种成本核算的方式。”肖光旺的儿子肖方熠说。
随后,该案件被公诉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肖光旺、肖光春兄弟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17年和15年有期徒刑。
肖氏兄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肖光旺、肖光春兄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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