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镇下廖村主任被查***后为何能评为全县优秀党员
梅江镇下廖村主任被查***后为何能评为全县优秀党员
2007年初,江西省宁都县一例多起“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经相关部门查处,涉案众多人员以***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最终定案。但庆幸的是,该系列案件中涉及原江西省宁都县下廖村主任兼会计的陈光明利用职务便利与土地管理部门勾结,伙同该村村民“虚报征地面积135平方米,套取土地补偿款6075元”的犯罪行为,未追究任何责任,几年后光荣洗白评为全县 “优秀***员”,还担任了下廖村党支部书记。这样的全县优秀***员评判标准是什么?陈光明被查***后都做了些什么而评为全县优秀***员并且提为村党支部书记的?
据了解,陈光明担任宁都县梅江镇下廖村干部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从民兵营长到村会计、主任、党支部书记。在其掌权后,村务、财务再未公开,办理村民低保待遇前从未公示,多名关系密切人员(村干部及村小组长)违规获得低保等等,不知凭多少“业绩”获得了上级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陈光明显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第四项为陈光明的犯罪事实,附判决书网址)http://www.110.com/panli/panli_66714.html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日华、卢方寿、苏耀明、陈耀平、刘李宝、李华生犯***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日华、卢方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据了解,陈光明担任宁都县梅江镇下廖村干部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从民兵营长到村会计、主任、党支部书记。在其掌权后,村务、财务再未公开,办理村民低保待遇前从未公示,多名关系密切人员(村干部及村小组长)违规获得低保等等,不知凭多少“业绩”获得了上级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陈光明显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第四项为陈光明的犯罪事实,附判决书网址)http://www.110.com/panli/panli_66714.html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日华、卢方寿、苏耀明、陈耀平、刘李宝、李华生犯***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日华、卢方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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