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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填写有讲究,莫让单子里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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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婷婷玉立 周三 五月 04, 2016 4:06 am

  作者:点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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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凭电话或者传真沟通,直接发货给买家。

  如果买方在收货后拒绝付款,送货单就成了卖方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在这一期的内容里,我们就简单说说送货方在填写送货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送货单的供货方名称存在问题

  实际操作中许多送货方在填写送货单时常常会出现送货方名称填写错误,如送货方其实是个人,但是在填写送货单时,虚构是某某企业、某某公司;

  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将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送货方在诉至法院时,往往很难确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

  在这些情况下往往需要送货方或卖家寻找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如寻找货运司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送货方等,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风险。故建议送货方在填写送货单时应正确填写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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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送货单的收货主体存在问题

  送货方在送货单上填写收货方的企业名称时,只是简单的写几个字,甚至有些收货方企业还没有工商登记,法律上并不存在该企业。而且在收取货物时,通常是由收货方企业的员工个人签收,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加盖的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的内部专用章。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送货方正常发货后,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直接盖章签收,盖章的字样为该企业名称的首字母缩写,收货方迟迟不付款,送货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收货方否认收取该批货物,没有经公司人员签收,最终法院判决送货方承担不利后果。

  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笔者建议首先在送货单上正确注明收货方公司企业名称、派送司机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其次,在实务中往往由收货方门卫、仓管人员签名,针对该现象,笔者建议在个人签收时要求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待到收货方企业正常上班时要求相关人员加盖公章或部门高管人员予以确认。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会为门卫等类似的一线工人缴纳社保,如果将来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证明签收人员为收货方企业员工、该人员有权签收,将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

  三、送货单上的编码、货号、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内容填写存在问题

  送货单的货号、品名、规格可以确定送货方提供的货物品种。而送货单上的货物单价和数量更为重要,可以确定货物的总价。

  很多情况下,买卖双方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往往送货单为诉讼的主要凭证。如果双方约定不明,在发生诉讼纠纷时,法院无法确定货物总价,那么送货方有可能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笔者建议送货方在填写送货单时应将货号、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内容填写完整。如果双方存在长期交易的,建议在送货单上注明编号,便于将来核算。

  四、送货单上没有约定质量、数量异议期

  实践中,很多送货单中没有注明送货数量及质量异议期,如果发生纠纷,收货方往往以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实际约定不符且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付款,从而加大送货方诉讼风险。

  笔者建议在填写送货单时应明确载明送货数量及质量异议期,例如“请您在收到货物后,依订货单核对数量、质量等,确认后请签字回传送货单,如在七日内没有收到您的回复,则视为您已确认。”

  送货单虽小,却是现在企业经济往来中的重要证据,为了合法的保护自己企业的权益,进行有效地书写、签收、保管好每一份送货单将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婷婷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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