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safe净网大师 担纲清除视频广告屏障的正义使者
Adsafe净网大师 担纲清除视频广告屏障的正义使者
“一个短短几分钟的视频,却要忍受长达120秒的视频广告,这种严重损伤观众追剧情绪的广告真得让人很无奈。好在,最近安装了一款Adsafe净网大师软件,让我追片时,不再被各种长时间无趣味的广告困扰,真正享受到了看片福利。”上海的徐女士这样在微信朋友圈里感慨。
可让人揪心的是,Adsafe净网大师这款深得民心的软件最近却招惹上了麻烦。某知名视频网站就用户使用净网大师并自主开启广告拦截功能的行为提出了异议,称其行为损害了视频广告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责任。
早先,互联网领域就曾有多起“屏蔽广告”引起的纠纷案例,社会各界也是议论纷纷。众所周知,某些视频网站主要通过在播放视频内容之前强制播放广告以收取广告费,或者向用户收取会员费用,成为会员后可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内容,在此屏蔽广告功能和网站传统商业模式的“撕逼大战”中,视频网站以“Adsafe净网大师软件”触及了其商业模式为由,认为“Adsafe净网大师”存在不正当竞争 ,损害了其经济利益。“Adsafe净网大师”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Adsafe净网大师软件”的客观功能
再深入探讨之前,我们先来客观地看一下“Adsafe净网大师软件”是何方“神圣”。在互联网上找到“Adsafe净网大师软件”之后,用户在安装过程中,会呈现出一个供用户选择的界面,该界面上有“过滤不良信息”、“看视频无骚扰”和“逛网站无干扰”三个选项按钮。其中,“不良信息过滤”为默认开启;另外两个功能是默认不开启,需要用户进行主动选择开启后,在观看视频时,视频提供者插入的广告在本机才不再呈现。
六位权威专家论证,为Adsafe净网大师正名
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超越业界和互相颠覆的特点。任何一个创新,都可能颠覆一个商业模式。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教授,经过理论论证,一致认为,作为一种使用工具,Adsafe净网大师是从用户角度出发的一种,为解决用户的网络环境安全而存在的一种软件,在技术层面是一种技术中立,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六位专家经过多方论证,达成了以下共识:
共识一:Adsafe仅为一种中立工具,Adsafe屏蔽广告功能对用户来说,这是“福音”。
专家指出,Adsafe软件从功能上看仅为一种工具。它可以帮助用户屏蔽广告机不良信息,并没有阻止广告的发布和视频的发布。正如软件的安装使用,这种工具的屏蔽广告功能必须借助用户的许可才能实现。如果用户愿意观看广告,即便下载安装涉案软件,也不会选择启用屏蔽广告的功能。Adsafe软件只是为了满足用户的利益,从用户角度来看,是正常的工具使用。而视频网站的损失源于用户改变了其商业模式,Adsafe软件仅是提供了工具。
共识二:屏蔽广告视频不构成第三方侵害债权。
专家指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两种情形,即直接侵犯第三人债权和间接侵犯第三人债权。首先,被告行为不构成直接侵犯债权的行为。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权关系。其次,被告行为也不构成间接侵犯债权。间接侵犯分为约束债务人的债权和约束债权人的债权。被告行为既没有约束债权人,也没有约束债务人,且间接侵犯债权需满足故意要件,因此不构成侵犯第三人侵权。
共识三:消费者保护应纳入竞争秩序评判标准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目的在于争夺交易机会,而交易机会源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而消费者是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没有了消费者,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竞争和竞争者。在评判某个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维护这一重要因素。
专家以最早的屏蔽广告为例进行了举例说明,1999年就出现了第一款屏蔽广告软件,迄今为止,屏蔽广告软件Ad-block Plus组织以及设定了“可接受广告”的以下标准:
(1)纯粹精致广告(无动画、声音或其他类似物)
(2)纯文本更佳,没有抓取注意力的影像
(3)广告必须用“广告”或其他类似的词语清晰地标记出来,而且应当与界面内容区分开来
(4)广告必须透明,不得遮挡屏幕,所占面积不得超出屏幕的三分之一
从以上标准来看,包括原告在内的我国大多数视频提供者的视频广告远远超出了合理标准,无视网络最终用户的利益,应当予以制止。
为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理应有效自律。然而普遍缺乏自律意识时,依靠外部竞争来迫使经营者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改进措施。屏蔽视频广告的软件,作为以后总他律措施,客观上会推动视频广告提供者提高广告质量,以广告的优良品质吸引网络用户观看。当然,即便有自律,也不能排斥他律,他律可以提升自律的程度。
共识四:谨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一部法律必须包含特定(具体)规则和一般条款。法律专家介绍,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专家一致认为,运用一般条款裁判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将会在已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之外增加了一些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压缩了允许竞争领域的空间。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扩张,意味着公共领域将缩小,由于一般条款的适用涉及竞争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平衡问题,涉及私有排他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厘定问题,应当慎之又慎。
由上可见,在这场免费使用与广告收益的对抗战之中,Adsafe净网大师软件只是处于一种中立位置,而专家也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不管是视频运营商还是免费软件提供商应该以网络用户的最终利益为准,任何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被制止,在行业中,既要创新又要自律。
可让人揪心的是,Adsafe净网大师这款深得民心的软件最近却招惹上了麻烦。某知名视频网站就用户使用净网大师并自主开启广告拦截功能的行为提出了异议,称其行为损害了视频广告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责任。
早先,互联网领域就曾有多起“屏蔽广告”引起的纠纷案例,社会各界也是议论纷纷。众所周知,某些视频网站主要通过在播放视频内容之前强制播放广告以收取广告费,或者向用户收取会员费用,成为会员后可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内容,在此屏蔽广告功能和网站传统商业模式的“撕逼大战”中,视频网站以“Adsafe净网大师软件”触及了其商业模式为由,认为“Adsafe净网大师”存在不正当竞争 ,损害了其经济利益。“Adsafe净网大师”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Adsafe净网大师软件”的客观功能
再深入探讨之前,我们先来客观地看一下“Adsafe净网大师软件”是何方“神圣”。在互联网上找到“Adsafe净网大师软件”之后,用户在安装过程中,会呈现出一个供用户选择的界面,该界面上有“过滤不良信息”、“看视频无骚扰”和“逛网站无干扰”三个选项按钮。其中,“不良信息过滤”为默认开启;另外两个功能是默认不开启,需要用户进行主动选择开启后,在观看视频时,视频提供者插入的广告在本机才不再呈现。
六位权威专家论证,为Adsafe净网大师正名
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超越业界和互相颠覆的特点。任何一个创新,都可能颠覆一个商业模式。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教授,经过理论论证,一致认为,作为一种使用工具,Adsafe净网大师是从用户角度出发的一种,为解决用户的网络环境安全而存在的一种软件,在技术层面是一种技术中立,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六位专家经过多方论证,达成了以下共识:
共识一:Adsafe仅为一种中立工具,Adsafe屏蔽广告功能对用户来说,这是“福音”。
专家指出,Adsafe软件从功能上看仅为一种工具。它可以帮助用户屏蔽广告机不良信息,并没有阻止广告的发布和视频的发布。正如软件的安装使用,这种工具的屏蔽广告功能必须借助用户的许可才能实现。如果用户愿意观看广告,即便下载安装涉案软件,也不会选择启用屏蔽广告的功能。Adsafe软件只是为了满足用户的利益,从用户角度来看,是正常的工具使用。而视频网站的损失源于用户改变了其商业模式,Adsafe软件仅是提供了工具。
共识二:屏蔽广告视频不构成第三方侵害债权。
专家指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两种情形,即直接侵犯第三人债权和间接侵犯第三人债权。首先,被告行为不构成直接侵犯债权的行为。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权关系。其次,被告行为也不构成间接侵犯债权。间接侵犯分为约束债务人的债权和约束债权人的债权。被告行为既没有约束债权人,也没有约束债务人,且间接侵犯债权需满足故意要件,因此不构成侵犯第三人侵权。
共识三:消费者保护应纳入竞争秩序评判标准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目的在于争夺交易机会,而交易机会源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而消费者是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没有了消费者,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竞争和竞争者。在评判某个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维护这一重要因素。
专家以最早的屏蔽广告为例进行了举例说明,1999年就出现了第一款屏蔽广告软件,迄今为止,屏蔽广告软件Ad-block Plus组织以及设定了“可接受广告”的以下标准:
(1)纯粹精致广告(无动画、声音或其他类似物)
(2)纯文本更佳,没有抓取注意力的影像
(3)广告必须用“广告”或其他类似的词语清晰地标记出来,而且应当与界面内容区分开来
(4)广告必须透明,不得遮挡屏幕,所占面积不得超出屏幕的三分之一
从以上标准来看,包括原告在内的我国大多数视频提供者的视频广告远远超出了合理标准,无视网络最终用户的利益,应当予以制止。
为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理应有效自律。然而普遍缺乏自律意识时,依靠外部竞争来迫使经营者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改进措施。屏蔽视频广告的软件,作为以后总他律措施,客观上会推动视频广告提供者提高广告质量,以广告的优良品质吸引网络用户观看。当然,即便有自律,也不能排斥他律,他律可以提升自律的程度。
共识四:谨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一部法律必须包含特定(具体)规则和一般条款。法律专家介绍,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专家一致认为,运用一般条款裁判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将会在已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之外增加了一些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压缩了允许竞争领域的空间。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扩张,意味着公共领域将缩小,由于一般条款的适用涉及竞争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平衡问题,涉及私有排他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厘定问题,应当慎之又慎。
由上可见,在这场免费使用与广告收益的对抗战之中,Adsafe净网大师软件只是处于一种中立位置,而专家也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不管是视频运营商还是免费软件提供商应该以网络用户的最终利益为准,任何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被制止,在行业中,既要创新又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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