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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追逃前伪造公章借款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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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追逃前伪造公章借款是个人行为 Empty 丁磊追逃前伪造公章借款是个人行为

帖子  小鱼啊 周四 十一月 12, 2015 6:38 am

法学专家称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伪造公 章签订借款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日前,上市公司----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丁磊被确认被警方上网通缉,丁磊涉嫌的是伪造印章罪。广西区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称,丁磊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正在被警方立案侦查、网上通缉。
丁磊伪造印章后,以企业的名义借款1亿元,之后用这笔钱收购了广西维尼纶集团,从而将由张艺谋担任总导演的《印象·刘三姐》演出项目揽在怀中。
丁磊被追逃的报案单位是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底,丁磊曾担任可高集团全资控股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丁磊未兑现承诺,2013年7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替换。
  2012年7月31日至8月29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向王杰借款1亿元,并以一尺水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后丁磊未还款,王杰起诉并申请查封了一尺水公司房产和土地。
可高集团怀疑抵押文件上的公 章系伪造,遂报案。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多份材料上的公 章系伪造,丁磊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
但是,在南宁警方对丁磊追逃期间,王杰将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和担保公司---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要求4被告共同返还1亿元借款及利息。
去年10月,桂林中院判决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磊共同返还王杰1亿元及利息,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判决上看是四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而实际上,丁磊在担保借款时,利用阳朔一尺水公司的资产做了反担保,并在房管所进行了查封,这等于丁磊借款实际上是利用阳朔一尺水公司的资产为担保,承担责任的实际上是阳朔一尺水公司。
判决后,阳朔一尺水公司向广西区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书显示,经过鉴定,丁磊借款时使用的《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上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公 章及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公 章均为伪造。事实上,丁磊借的1亿元并没有到阳朔一尺水公司的账户,而是到了他个人的账户,丁磊还是担保公司----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保协议明显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对于丁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多位知名民商法专家认为是丁磊的个人行为,对一尺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表示,《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04第7期曾公示了一份判决书,最高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样,在印章是伪造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或者推定涉案合同为一尺水公司和可高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丁磊虽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私刻公 章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这些合同对一尺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也认为,最高法院曾有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认为,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这里的签字和盖章应同时具备,否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阳朔一尺水案件来说,虽然丁磊有签字,但没有真实的公司印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因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阳朔一尺水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所以,一审法院违反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止诉讼。
经广西高院指定,一尺水公司还将丁磊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签订的前述协议无效、抵押登记无效,并向丁磊索赔一亿多元。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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