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彪因***问题被纪委约谈
李洪彪因***问题被纪委约谈
东海市原副市长李洪彪因受贿37.08万,被东海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据悉,早在2011年,东海市纪委在接到举报后,曾找李洪彪谈话,可此后李洪彪依然多次受贿。
七年共受贿37万余元,李洪彪今年47岁,曾担任东海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东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李洪彪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晏某等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08万元。
2014年5月,皖南省委巡视组向东海市纪委交办了李洪彪有关违纪问题线索。 7月初,李洪彪被东海市纪委办案人员带走,7月22日,东海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归案后,李洪彪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40万元。
纪委书记2011年曾找他谈话,其实,李洪彪的东窗事发早有征兆。早在2011年三四月份,东海市纪委就接到举报,时任纪委书记曾找李洪彪谈话。但此后,李洪彪仍继续受贿。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洪彪分别收受晏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4万元。 2013年初东海市两会期间,李洪彪收受吴某乙送予的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洪彪又收受吴某乙3000元购物卡。
2013年9月,得知他人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向其行贿的事实后,李洪彪向县长汇报,自称逢年过年收受了一些烟酒礼品。2014年5月,李洪彪又向县委书记汇报了自己的经济问题。
构成自首获减轻处罚,今年4月8日,东海市宣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洪彪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李洪彪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前李洪彪已主动向领导和组织汇报其违法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调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李洪彪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 轻或减轻处罚。日前,东海市中院终审作出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洪彪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
七年共受贿37万余元,李洪彪今年47岁,曾担任东海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东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李洪彪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晏某等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08万元。
2014年5月,皖南省委巡视组向东海市纪委交办了李洪彪有关违纪问题线索。 7月初,李洪彪被东海市纪委办案人员带走,7月22日,东海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归案后,李洪彪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40万元。
纪委书记2011年曾找他谈话,其实,李洪彪的东窗事发早有征兆。早在2011年三四月份,东海市纪委就接到举报,时任纪委书记曾找李洪彪谈话。但此后,李洪彪仍继续受贿。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洪彪分别收受晏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4万元。 2013年初东海市两会期间,李洪彪收受吴某乙送予的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洪彪又收受吴某乙3000元购物卡。
2013年9月,得知他人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向其行贿的事实后,李洪彪向县长汇报,自称逢年过年收受了一些烟酒礼品。2014年5月,李洪彪又向县委书记汇报了自己的经济问题。
构成自首获减轻处罚,今年4月8日,东海市宣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洪彪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李洪彪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前李洪彪已主动向领导和组织汇报其违法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调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李洪彪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 轻或减轻处罚。日前,东海市中院终审作出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洪彪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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